(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2、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提名任免权;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县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县长进行工作。
3、 县长负责召集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以及乡镇长例会,也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上述会议。
4、 县长负责签署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外订立合同,签署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
5、 副县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县长的委托认真做好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及时调处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6、县长为县的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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