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作者:吴征
5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安进 v. 赛诺菲案中做出判决,最终支持了地方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之前的裁决,再次确认了对于专利权利要求“enabled(可实现)”的要求,实际上是再次对美国专利法第112条对于“完整、清晰、具体、明确的描述,使同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对该发明的制作和使用”的确认。 整个案件并不复杂,主要是安进涉案专利仅确定了26个抗体,虽然给出了寻找抗体的路径,但是最高法院认为面对上百万个抗体,安进的专利不具备可实现性。 本案实际上是在专利权人依靠专利获得垄断权与公开披露程度之间,再次寻找了平衡。美国密苏里大学法学院的丹尼斯·克劳奇在判决后,这样评价该判决的意义:近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通过限制专利垄断的范围来促进创新和竞争。这种方法承认专利应该在激励发明人公开其发明和确保公众能够自由利用现有知识之间取得平衡。趋势不是授予广泛而深远的专利权,而是鼓励更集中和更狭隘的权利要求。这种转变反映了一种认识,即当专利提供一口大小的保护而不是提供单一的、压倒性的垄断时,它们更可口。安进 v. 赛诺菲案的裁决符合这种方法,强化了专利应该能够创造和使用要求保护的发明,同时仍然允许竞争和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可以说,本案可以称之为今年全球专利届最重要的案件。其将深刻影响美国专利法112条的未来执行走向,不仅仅是对制药行业,对于其它行业也是如此。 其中最值得期待的变化有两个:一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将会在未来专利审查中,如果更好的采用最高法院澄清的标准;二是广大的专利代理机构将会如何来应对最高法院的这一变化。 从目前来看,USPTO还未对该案的变化做出最新的审查政策指导,不过预计很有可能USPTO会根据本案在专利审查中做出适当调整。 这一点其实从本案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阶段,USPTO就曾在2018年发布过一份关于澄清审查政策的备忘录,能够看出这件案子所带来影响的关注程度。来源:USPTO(机器翻译)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就是,专利代理人和律所及将会如何应对,预期该判决一定会形成新的专利撰写规则和披露方式。 当然,除了以上两点之外,就是对创新者而言,如果再希望通过过去那种方式获得更大的范围,已经不太可能,这就要求创新者在进行专利披露时,必需要更加缜密的选择,甚至进行专利布局,因为一旦方案公开,但是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无法覆盖到可以推演的所有实施方式,那就意味着创新者将会为社会做出捐献。换句话说,模仿者可以根据创新者公开的方案,去寻找其中可能的漏洞,从而抢先一步申请专利。 这些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情况,这就更加对专利代理和申请的撰写提出了高要求。 显而易见,美国通过最高法院的一纸裁决,实际上是再一次加强了美国专利制度各环节的动能,使得无论是创新者、代理人还是模仿者,都在跟着新的规则在琢磨这个制度的完善途径。 这就是自上而下的指导作用。 中国缺乏的就恰恰是类似的大案、要案的影响力,以及对重点专利法条的自上而下指导还不能完全结合中国产业特点,给出清晰和明确的指导。以往总是纠结于个案的患得患失,失去了对中国专利制度和创新整体方向的原则性指导,这也是中国的专利制度为何一直局限于小打小闹状态的根本原因。 这一点从中国各级法院颁布数量不菲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结果,基本传递不到专利代理环节、创新者环节,就能看出。纵使有非常多、非常好的判决,对法条进行生动的诠释,但专利代理环节该怎么写就怎么写,与判决的指导思想基本无关。 这样的两张皮问题不从根子上破解,让整个中国的专利代理行业真的在用心的去学习司法裁判思路和标准,并能安心在不用考虑混口饭吃的基础上,真正将中国的专利质量提升上去,这样才会是对中国的创新体系有帮助的闭环模式。 欢迎扫码加入知识产权精英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