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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工信厅印发了《黑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黑龙江省将充分借鉴国家和辽宁、山东等省市经验,结合黑龙江省服务型制造发展实际,开展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遴选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示范城市。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的重要方向。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是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截至目前,国家层面已开展4批示范遴选,共遴选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262家、示范平台174家、示范项目157个、示范城市24个。从各省层面看,已有辽宁、江苏、安徽、福建等20多个省市开展了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培育工作,遴选培育出一大批服务化转型起步早、成效大的企业,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办法》明确,黑龙江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主要面向工业设计服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工业文化赋能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示范城市主要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地级市、县级市开展遴选。
《办法》明确了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示范城市申报的基本条件。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分为共性条件和专项条件,其中,共性条件是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所共有的,包括申报主体在黑龙江省注册成立2年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等。专项条件根据类型不同进行了科学设置,比如,示范企业要求上年度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示范平台要求平台投入运营1年以上,累计服务企业20家以上;示范项目要围绕增强企业服务型制造特征开展,且已投入运营等。
省工信厅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每3年组织一次示范复核,并明确了撤销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的具体情况,推动企业珍惜示范荣誉、发挥示范作用,推动黑龙江省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同时,省工信厅将加强支持和服务,从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并鼓励市地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进行支持和奖励。(记者 张立馨)